离婚,对于军人来说,同样是一个严肃且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军人离婚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军人离婚用本人到场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缺席离婚诉讼?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军人可以不亲自到庭参加离婚诉讼:
1.因执行任务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2.军人一方下落不明,经过公告查找后仍未找到的,可以缺席判决。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法院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缺席判决则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满3个月,公告期满仍未找到军人一方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军人一方因执行任务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庭参加离婚诉讼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委托程序如下:
1. 军人一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2. 委托代理人应为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人,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3. 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提交至法院审查。
4. 法院审查合格后,委托代理关系正式生效。
军人一方下落不明,经过公告查找后仍未找到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但缺席判决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法院应当在公告期内积极查找军人一方的下落。
2.缺席判决生效后,军人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3.军人一方在缺席判决生效后五年内与原告一方共同生活,视为双方和解,缺席判决自动失效。
军人离婚是否需要本人到场,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因执行任务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军人一方下落不明的,经过公告查找后仍未找到的,可以缺席判决。无论哪种情况,都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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