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许多解放军干部随着部队进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解放军干部与原配的感情产生了变化,导致离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进城解放军干部该如何处理离婚问题呢?
进城解放军干部离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军纪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 向部队申请离婚:向所在部队党委提出离婚申请,并说明离婚原因、相关证据等。
2. 部队审核:部队党委将对申请进行审核,调查了解情况,并给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
3. 办理民政手续:获得部队同意的,凭相关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4. 注销军婚档案:离婚后,部队将注销军婚档案,解除军人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解放军干部离婚需要经过部队的批准,不能私自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后的进城解放军干部如需再婚,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须向部队报备:再婚前,须向所在部队党委报备,并提交再婚对象的相关信息。
2. 审核批准:部队党委将对再婚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其政治素质、家庭背景等符合要求,并给出是否批准再婚的意见。
3. 办理手续:获得部队批准的,凭相关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再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4. 建立军婚档案:再婚后,部队将建立新的军婚档案,登记军人新的婚姻关系。
未经部队批准,解放军干部私自再婚的,将受到纪律处分。
解放军干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2. 个人财产: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 特殊情况: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原因导致收入较少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分割财产时可适当多分。
需要注意的是,解放军干部离婚涉及军队特有财产的分割,如军人医疗保健金、住房等,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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