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趟充满变数的旅程,有时会出现感情危机,而离婚往往成为无奈的选择。近年来实施的《民法典》中新增的离婚申请冷静期却为婚姻提供了一线生机。冷静期内反悔是可能发生的,那么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内反悔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后,如果双方仍无法和好,一方仍可以再次申请离婚。但要注意,再次申请离婚需要重新计算冷静期。
1. 对方同意撤回离婚申请
如果夫妻双方都反悔,同意继续婚姻生活,则可以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 对方不同意撤回离婚申请
如果一方反悔,而对方不同意撤回离婚申请,则反悔的一方无法单方面阻止离婚。对方有权在冷静期结束后30日内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冷静期结束后,如果双方反悔,均已撤回离婚申请,则视为离婚申请失效。婚姻关系仍有效。
如果冷静期结束后,一方反悔,另一方未撤回离婚申请,则反悔的一方无法阻止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申请冷静期内反悔,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则反悔的一方无法阻止离婚。冷静期后反悔,双方均撤回申请的,则视为离婚申请失效;一方反悔,另一方未撤回的,则反悔的一方无法阻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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