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签订后,如果施工方迟迟不开工,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有权要求赔偿。那么,工程多年不开工,业主可以如何获得赔偿呢?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致使工程建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
业主实际损失:包括工程停滞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材料涨价损失、项目信誉损失等。
业主预期损失:包括工程竣工后预期获得的收益损失。
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业主因工程长期不开工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按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约定处理。
未约定违约金: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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