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与公司往往会因赔偿基数发生争议,引发纠纷。那么,当离职赔偿基数出现错误时,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职赔偿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即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为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若企业在计算离职赔偿金时,错误地降低了赔偿基数,员工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维权:
1. 向单位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2. 单位拒不改正,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无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职赔偿基数可能出现以下计算错误:
没有计算平均加班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平均加班工资应计入赔偿基数。
没有计算福利津贴:如职工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津贴应计入赔偿基数。
没有计算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职工的工作绩效发放,应计入赔偿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赔偿金基数不能协商降低。双方可以协商提高赔偿基数,以高于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与单位达成了提高赔偿基数的协议,但该协议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若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仍然有权按照法定标准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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