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明确了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仍不支付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欠付期间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职每个满一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否则可能会丧失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或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有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劳动者还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工会组织可以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并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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